一网站发布任务制造虚假点击量干扰搜索引擎算法 百度起诉获赔205万(网上可以发布任务的兼职网站)
10月30日 消息:据知产北京公众号消息,原告百度公司(简称百度公司)是百度网的运营主体,百度网主要为网络用户提供搜索服务。被告W有限公司(简称W公司)是“W广告任务网”网站的运营主体。
W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以“盈利”为诱饵,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制造虚假点击量,以满足“发任务”用户的需求,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自然搜索排名。百度公司将W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W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W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W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W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宣判后,W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受损。被诉行为是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的交易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满足引流需方指定网站搜索排名,以“盈利”为诱饵,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进行搜索并产生点击,该点击量数据并非真实用户基于真实搜索需求而产生,百度公司以上述虚假点击量数据为分析数据,进而将目标网站展示在搜索结果排名靠前的位置,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目标网站的网站质量以及与用户需求的匹配度,明显违背了百度公司的经营意愿,对百度网自然搜索结果排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一定程度上替代了百度公司所提供的付费推广业务。长此以往,会降低用户对百度网的使用体验和使用评价。
此外,被诉行为的出现,必然使百度公司需投入更大成本,进一步升级、改进其防作弊措施,甄别、防范虚假点击量,这也将给百度公司的经营造成更大负担。综上,被诉行为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次,W公司的行为手段具有不正当性。W公司作为互联网领域经营者,理应知道百度搜索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制造虚假点击量数据可能对搜索结果排序产生的影响以及对目标网站的影响等,客观上仍然实施了撮合交易、帮助、诱导的行为。该行为手段明显不当,可推定W网络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再次,被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被诉行为使原本与用户需求匹配度较低的目标网站因排名靠前而易被用户浏览,该类目标网站往往是为了通过快速提升搜索结果排名这一“捷径”而获取用户浏览量,进而获得相关收益,故网站本身含有丰富内容的可能性较低。这就使用户无法轻易获得本应呈现在排序前列的正常搜索结果,需花费更大时间成本去搜索满足其需求的网站,影响到消费者对于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使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被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W公司制造了虚假的用户需求和点击量数据,欺骗了搜索引擎的算法,未遵循搜索引擎优化行业的一般规则,并据此谋取收益,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从长远来看,如不对被诉行为进行规制,将使得网站经营者不再通过提升网站本身内容和质量来提升搜索引擎排名,而是通过被诉行为这种作弊手段快速实现,导致市场激励机制失灵,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
综上所述,W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